高军、甘爱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8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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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8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军、甘爱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军;甘爱国;杨怀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875号之一原告:高军,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爱国,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第三人:杨怀明,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原告高军与被告甘爱国、第三人杨怀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潇书 记 员 黄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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