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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甘爱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8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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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8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军、甘爱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军;甘爱国;杨怀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875号之一原告:高军,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爱国,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第三人:杨怀明,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原告高军与被告甘爱国、第三人杨怀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潇书 记 员 黄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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