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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贺建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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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537-1号
  • 案件名称

    张琳、贺建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琳;贺建伟;张宝龙;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1537-1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女,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清涧县XX镇XX村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贺建伟,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清涧县XX镇XX村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0416。被告:张宝龙,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清涧县XX乡XX村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琳、贺建伟、张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建伟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建伟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波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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