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某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保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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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保332号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某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某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保332号申请保全人:烟台某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任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曲某。申请保全人烟台某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如处分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廉皓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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