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青、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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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783号案件名称
汤青、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汤青;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2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青,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宇,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刘苏美,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马群大道10号三宝科技园5号楼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沙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A幢。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平,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靖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青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汤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马作彪审判员 朱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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