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覃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323民初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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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323民初1734号案件名称
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覃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覃智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3民初1734号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住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22号。负责人:邓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干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覃智勇,男,1969年4月5出生,汉族,住武宣县城东新区。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诉被告覃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荣利书 记 员 何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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