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81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8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
  • 案件缘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819号之二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002年4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425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