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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乃慧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恢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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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739号
  • 案件名称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乃慧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乃慧;程润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恢739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体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2MB17704615。法定代表人:朱璋。诉讼委托代理人:汪玲,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乃慧,男,1977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程润苗,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原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乃慧、程润苗计划生育一案中原案号为(2015)衢常执非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0822执恢7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凯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林 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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