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乃慧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恢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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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739号案件名称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乃慧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乃慧;程润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恢739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体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2MB17704615。法定代表人:朱璋。诉讼委托代理人:汪玲,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乃慧,男,1977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程润苗,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原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乃慧、程润苗计划生育一案中原案号为(2015)衢常执非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0822执恢7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凯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林 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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