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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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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88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88号 申请人: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74。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勇,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吴胜勇,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瑞山,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 账户为 内的存款312200元,保全标的为312200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3122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为 内的存款3122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81元,申请人西安锐声音视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X16749161011368389434820210805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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