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彭良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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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彭良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彭良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法定代表人刘静。委托代理人杨毅。被执行人彭良柱,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恢135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丞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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