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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涛辉、郭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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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850号
  • 案件名称

    胡涛辉、郭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涛辉;郭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850号移送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涛辉,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执行人郭婷,女,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涛辉、郭婷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涛辉、郭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同日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郭婷、胡涛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大部分账户有在先冻结,网络划拨了被执行人胡涛辉、郭婷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共计xx元,已转罚没款,上缴国库。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郭婷、胡涛辉的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胡婷名下车辆已被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不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郭婷、胡涛辉的住房公积金已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在先冻结,同时该案件系永州市东安县法院执行局的系列案件,后未再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婷、胡涛辉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本次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录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婷、胡涛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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