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76号
  • 案件名称

    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50795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715319267,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99号水晶公园贵都5-107。法定代表人:周继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连仲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有涉及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76号,执行依据:(2019)连仲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书〕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延亮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李昌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倪梦祥书 记 员 顾津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