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劳尔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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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60号案件名称
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劳尔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劳尔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60号原告: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30536426X9。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石窝金村。法定代表人:吕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学,陕西省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劳尔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Q273N。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1号楼17层1730号。法定代表人:朱纪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劳尔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强县金航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康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薛 洁书 记 员 赵 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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