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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六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6046(2021)陕0112执6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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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046号
  • 案件名称

    张六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6046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六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604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六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六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373.1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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