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立平、王永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45号案件名称
巩立平、王永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巩立平;王永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45号原告:巩立平,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永祥,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巩立平与被告王永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巩立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立平承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尉可军、王长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916号之八 下一篇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连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