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可军、王长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916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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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916号之八案件名称
尉可军、王长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尉可军;王长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91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尉可军。被执行人:王长东,男,汉族,1966年0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长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长东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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