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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1民初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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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1民初1097号
  • 案件名称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冲;苏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1民初1097号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玛德名都A区5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金云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喜山,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红冲,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苏霞,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冲、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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