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斌、徐州世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4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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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284号案件名称
王世斌、徐州世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世斌;徐州世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志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4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斌,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世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宋楼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胡爱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超,该公司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志新,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磊,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世斌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世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公司)、贾志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世斌,被上诉人世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超、胡苏,被上诉人贾志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世斌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世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公司)、贾志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世斌和贾志新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售房合同协议书共计19份,约定将位于丰县的房屋共计19套以每套价款5万元出售给王世斌。协议书载明上述房屋每套建筑面积为118平方米,5万元每套的房屋价款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此外,涉案房屋的建设是否经过规划许可关涉上述19份售房合同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故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依据王世斌与贾志新签订的售房合同协议书,判令由贾志新向王世斌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不当。本案应在查明王世斌与贾志新及世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涉案房屋建设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认定王世斌关于要求贾志新、世丰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退还给王世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王素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蔚书 记 员 陆滢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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