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超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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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834号案件名称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超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超波;南京市秦淮区孟云波货运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834号申请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C01地块C8幢办公130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1501P。法定代表人:陶伟被执行人:孟超波,男,199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联系电话:177××××5083被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孟云波货运中心,住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上南路555号旧商务大厦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4MA1XD9ME97。法定代表人:孟云波。本院在执行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超波、南京市秦淮区孟云波货运中心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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