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弘、徐礼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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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66号案件名称
余弘、徐礼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余弘;徐礼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余弘,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汉滨区。被执行人:徐礼飞,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关于余弘与徐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徐礼飞偿还原告余弘人民币共计150000元。具体履行时间: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4月1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余弘自愿负担。该调解生效后,徐礼飞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余弘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徐礼飞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到被执行人徐礼飞户籍所在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7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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