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高中旭、孙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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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69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高中旭、孙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高中旭;孙立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泰山路26号。负责人:伊宝军,该支行行长。被告:高中旭,男,汉族,1993年8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立杰,女,汉族,1994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诉被告高中旭、孙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40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封贵科人民陪审员 马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静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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