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平、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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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959号案件名称
宁平、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平;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平,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平罗县富乐民蔬菜批发市场退休职工,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尹正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平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薄晓霞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世胜书记员 马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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