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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杨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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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644号
  • 案件名称

    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杨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杨城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兴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045D。法定代表人:王得名。被执行人:杨城,男,1984年7月22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城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城无辆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城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10日,本院干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21年8月17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城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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