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发、铁东区吉美车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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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325号案件名称
于全发、铁东区吉美车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全发;铁东区吉美车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民终3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全发,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东区吉美车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房屋卷号42-10-173)。经营者:孙佩佩,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入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上诉人于全发因与被上诉人铁东区吉美车行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1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于全发的诉讼请求。于全发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作出(2021)辽03民终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随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1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于全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全发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1)辽031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要督办鲁入成亲手写的2018年12月9日润家电动车一台16800元,做这张收据的笔记鉴定。三、请求鲁入成给国家补交增值税款800元和增值税款的利息款331元发票。事实及理由:只要是为国为民做贡献,全中国14亿人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不分你、我、他。我在2020年1月是从王纪住手中购买的二手四轮润家牌××元,王纪住在小鲁车行(现在吉美车行)购买润家牌四轮二手电动车花5000元。下面算一算铁东区吉美车行应该给国家补交的增值税款,当时国家都按16点计算,5000元×16%=800元,增值税款的利息款800元×16%=128元,每个月的利息款=128元÷12月=11元,王纪住是从2018年12月9日至今已2年零7个月=11元×31个月=331元。我已多次去找鞍山市税务局和税务稽查局,他们都阻止我给国家换补增值税款和增值税款的利息款发票。恳求法院收集证据公平公正进行判决,为国为民多征税,多做贡献。铁东区吉美车行答辩称:不同意于全发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全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在铁东吉美车行,购买四轮电动车花16800元(有收据)请给我换补2018年12月9日四联单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王纪柱自述其在2018年从鲁入成手中购买二手电动车花费5000元,王纪柱自述鲁入成为其出具16800元收据。鲁入成承认16800元收据是其书写,但对16800元收据与5000元的二手车是否为同一台车提出疑问。于全发自述2019年12月从王纪柱手中花6000元购买二手电动车。案外人王纪柱自述2020年1月将二手电动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于全发。另查明,铁东区吉美车行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经营者为孙佩佩。一审法院认为,于全发购买的二手电动车系从案外人手中购买,于全发与铁东区吉美车行之间没有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于全发与铁东区吉美车行之间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于全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于全发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于全发认为铁东区吉美车行有义务向其换补2018年12月9日四联单增值税发票一节。首先,于全发的车辆系从案外人王纪柱处购买,其与铁东区吉美车行没有直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于全发认可王纪柱自述的其在2018年从鲁入成手中购买二手电动车的事实,而铁东区吉美车行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故在购买该车辆时,并没有铁东区吉美车行这个主体存在,故铁东区吉美车行无法对在其存在前的其他主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定义务。最后,于全发上诉请求鉴定的收据是否系鲁入成书写,与铁东区吉美车行是否应当承担给付增值税发票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综上,对于于全发的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于全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全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书宇审 判 员 许爱军审 判 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薛慧敏书 记 员 何 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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