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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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861号案件名称
胡世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世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861号被执行人:胡世云,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世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胡世云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胡世云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190301010201033801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5元,被执行人胡世云于2021年9月14日缴纳了罚金人民币3,355元,前述款项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8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5日结案。审判员 姚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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