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斌、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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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229号案件名称
李兆斌、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兆斌;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村民委员会;李绍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兆斌,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大石桥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法定代表人:党辉,系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绍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满族,石硼峪村村委会副主任,住大石桥市。再审申请人李兆斌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村民委员会、李绍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128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兆斌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判决大石桥市石硼峪西山仙人洞处承包权归申请人,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大石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土地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物权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我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了一份承包协议,而能够证明其协议真实性的承包费转账记录、全体村民大会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签字的文件,我方申请人法院调取,法院未调取;三、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没有转账记录、全体村民大会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签字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就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荒山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荒山承包合同系伪造,在被申请人提供协议书后,申请人发现协议书的大石桥市祥瑞耐火材料厂的公章是在协议签订9年后才注册成立的,被申请人谎称是2010年安装变压器的时候由于供电需要,他盖上去的,与之前所说是1999年盖的章相互矛盾,李绍辉长期担任石硼峪村村委会书记,有造假的便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硼峪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李绍辉签订的承包合同,但二被申请人签订的《荒山、林木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系在1999年7月1日,此民事法律行为已远超过五年,再审申请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兆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兆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孙石平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王宇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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