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侯允武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1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1687号案件名称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侯允武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侯允武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负责人:李永刚,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允武,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允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侯允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执行款133142.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侯允武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划拨至我院账户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侯允武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358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霍建亮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卫东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负责人:李永刚,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允武,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允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侯允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执行款133142.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侯允武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划拨至我院账户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侯允武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358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霍建亮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卫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兆斌、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29号 下一篇 陈溯、易宇宁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保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