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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有林、陈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8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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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514号
  • 案件名称

    施有林、陈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施有林;陈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8514号原告:施有林,男,1994年3月10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陈萍,女,1963年7月14日生,白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施有林与被告陈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有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陈萍支付原告施有林货款375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施有林经营一家辣椒加工公司,2020年10月,被告陈萍向原告施有林购买250斤手搓糊辣椒面,价值人民币3750元,因被告当时无钱支付,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本人陈萍(身份证号码:5223231963********),于2020年10月欠施有林(身份证号码:5202021994********)250斤手搓糊辣椒面,价值人民币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经双方约定,本人承诺于2021年6月8日前偿还,如逾期未还欠款,双方约定由施有林住所地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情况属实,特立此据。被告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陈萍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糊辣椒面,原告向被告交付糊辣椒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我本人陈萍(身份证号码:5223231963********),于2020年10月欠施有林(身份证号码:5202021994********)250斤手搓糊辣椒面,价值人民币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经双方约定,本人承诺于2021年6月8日前偿还,如逾期未还欠款,双方约定由施有林住所地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情况属实,特此立据,欠款人:陈萍,日期:2021年5月27日”。出具《欠条》后,被告陈萍未按时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糊辣椒面,原告交付糊辣椒面后,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有林货款375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董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凯书 记 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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