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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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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320号
  • 案件名称

    刘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1320号 被执行人:刘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刘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刘鹏罚金1.5万元;追缴被执行人刘鹏违法所得1.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扣押的一部手机(蓝色华为)、一个银色电子秤、九十个小型密封袋、二百个中型密封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名下一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未划扣,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移送执行内容第三项,公安扣押的一部手机(蓝色华为)、一个银色电子秤、九十个小型密封袋、二百个中型密封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函询瓦房店市公安,经与案件承办民警电话沟通,确认上述物品现存放于瓦房店市公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博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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