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瑞响、王胜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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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2889号案件名称
姚瑞响、王胜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姚瑞响;王胜杰;尤胜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姚瑞响,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胜杰,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胜豹,汉族,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姚瑞响因被执行人王胜杰、尤胜豹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因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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