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1、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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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5991号案件名称
孔某1、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孔某1;王某;孔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5991号原告:孔某1,女,汉族,2012年08月0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法定代理人:秦某,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孔某1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平,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孔某2,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1与被告王某、孔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孔某1负担。审判员 王定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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