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召田、李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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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112号案件名称
储召田、李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储召田;李经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112号 原告:李经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储召田,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原告李经华诉储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经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吴 捷 闻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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