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白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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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610号案件名称
张沛、白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沛;白瑞;杨文霞;马志和;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马志旺;王新平;王新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平,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瑞,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文霞,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志和,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志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沛,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新平与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825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新平借款29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马志和、马志旺、张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尚未足额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或余额极少,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信息。3.于2020年8月25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文霞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XX路XX楼XX号商铺一处(产权证号:XXXXX号),期限为三年,该房产正在拍卖。4.本院到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5.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瑞、杨文霞、马志和、马志旺、张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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