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红与向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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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792号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向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小红;向仍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792号原告:李小红,女,1979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向仍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向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红自愿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审 判 员 李仁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颜 丹书 记 员 李世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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