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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义员、白小秀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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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729号
  • 案件名称

    何义员、白小秀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男,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白小秀,女,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何文娟,女,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法定代表人:陈有忠,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和2021年8月17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证券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十九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何义员、白小秀、何文娟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清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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