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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唐祖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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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12号
  • 案件名称

    陈新明、唐祖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陈新明;唐祖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明,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唐祖春,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陈新明与唐祖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祖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新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祖春支付工程款1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祖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唐祖春名下无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收入、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名下衡阳市南岳区如意街63号房产被衡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需等待衡山法院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祖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新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祖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雪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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