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晓庆与贾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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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1708号案件名称
鞠晓庆与贾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鞠晓庆;贾云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1708号 原告:鞠晓庆,女,1983年8月18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贾云鹏,男,1983年8月2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鞠晓庆与被告贾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云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晓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槐暑昌人民陪审员 郭立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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