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和顺、杨森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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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569号案件名称
黄和顺、杨森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和顺;杨森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黄和顺,男,1971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杨森财,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黄和顺与被执行人杨森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4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森财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66630.00元及利息、差旅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732.00元,申请执行人黄和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森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票、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2021年4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569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森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森财名下所有的贵A×××××号面包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66630.00元及利息、差旅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732.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5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星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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