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董豫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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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董豫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董豫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杭大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佳音。 被执行人:董豫江,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董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21836.99元,执行费为47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董豫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董豫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董豫江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董豫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董豫江名下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本院已冻结,暂不符合提取条件。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董豫江未报告财产又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豫江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董豫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8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诚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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