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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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873号案件名称
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李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73号原告: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12140426775173265N。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告:李某,现住襄垣县。 原告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城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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