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安霞、曹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3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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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3795号案件名称
曹安霞、曹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安霞;曹安红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3795号原告:曹安霞,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亮(系原告儿子),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武,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安红,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安霞与被告曹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雅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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