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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安霞、曹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3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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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3795号
  • 案件名称

    曹安霞、曹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曹安霞;曹安红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3795号原告:曹安霞,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亮(系原告儿子),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武,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安红,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安霞与被告曹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雅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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