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俊峰、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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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86号案件名称
任俊峰、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任俊峰;白银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86号申请人:任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银行。申请人任俊峰与被申请人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俊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银行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任俊峰以其所有的晋MSG50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白银行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期限一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二、查封申请人任俊峰所有的晋MSG50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任俊峰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法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任俊峰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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