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鑫鸿瑞祥物资经销部、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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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79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鑫鸿瑞祥物资经销部、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鑫鸿瑞祥物资经销部;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79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昌邑区鑫鸿瑞祥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嫩江街辽东小区1#-2-1-22号。经营者:孟禹彤,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保全人: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207号。法律代表人:李建业,校长。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昌邑区鑫鸿瑞祥物资经销部与被保全人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名下银行存款1430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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