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显岗、代万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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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1672号案件名称
高显岗、代万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显岗;代万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高显岗,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代万印,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高显岗与代万印执行一案,执行标的89980元,执行到位46510.0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程鹏审 判 员 蒋金伟审 判 员 董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肖禹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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