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伍克哈、喜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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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54号案件名称
吉伍克哈、喜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伍克哈;喜德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54号移送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吉伍克哈,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吉伍克哈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吉伍克哈名下的银行卡上有1456.78元,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布吉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依火伍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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