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丽萍、刘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特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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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91号案件名称
闫丽萍、刘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闫丽萍;刘桂芳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特291号申请人:闫丽萍,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刘桂芳,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闫少泉(系被申请人配偶),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闫丽萍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闫丽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闫丽萍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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