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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丽萍、刘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特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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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91号
  • 案件名称

    闫丽萍、刘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闫丽萍;刘桂芳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特291号申请人:闫丽萍,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刘桂芳,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闫少泉(系被申请人配偶),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闫丽萍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闫丽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闫丽萍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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