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东港市大东区兴恒达石材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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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096号案件名称
于洋、东港市大东区兴恒达石材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洋;东港市大东区兴恒达石材店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096号原告:于洋,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东港市大东区兴恒达石材店,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化工公司改造楼659图580宅16幢101号。经营者:施恒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原告于洋与被告东港市大东区兴恒达石材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庭审中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4000元,同时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申请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720元,本院退付原告690元。审判员 郑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晓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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