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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平、乐池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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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85号
  • 案件名称

    樊玉平、乐池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樊玉平;乐池凤;冯顺祥;杨小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樊玉平,男,汉族,住宁远县。申请执行人:乐池凤,女,汉族,住宁远县。被执行人:冯顺祥,男,汉族,住宁远县。被执行人:杨小明,女,汉族,住宁远县。申请执行人樊玉平、乐池凤与被执行人冯顺祥、杨小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顺祥、杨小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子(产权证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无法处置),冯顺祥之妻杨小明在宁远县舜陵的房产(房产证编号:)被新田县人民法院首封。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167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受理费19,830元,执行费19,298元,已经执行到位357,500元,尚有标的金额1,312,500元及利息,受理费19,830元,执行费19,298元。2019年12月30日本院以(2019)湘1127执198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新田县人民法院将冯顺祥之妻杨小明在宁远县舜陵的房产(房产证编号:)移送本院处置,并拍卖成交,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一并参与分配。此次分配拍卖房款876,928元(其中本金837,800元,诉讼费19,830元,执行费19,298元),工资分配245,615元。目前本案尚有本金229,08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待处置完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城西停车场的房子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时,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城西停车场的房子处置后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再次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黄 飚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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