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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兵、涂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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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133号
  • 案件名称

    熊兵、涂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熊兵;涂安平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兵,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云,湖南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安平,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上诉人熊兵因与被上诉人涂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兵以其经过认真考虑,虽然涂安平对纠纷引起负有责任,但其不应出手伤人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熊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熊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润成审 判 员 王海华审 判 员 滕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隽斓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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