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兵、涂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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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133号案件名称
熊兵、涂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熊兵;涂安平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兵,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云,湖南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安平,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上诉人熊兵因与被上诉人涂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兵以其经过认真考虑,虽然涂安平对纠纷引起负有责任,但其不应出手伤人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熊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熊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润成审 判 员 王海华审 判 员 滕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隽斓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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