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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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72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秀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720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薛爽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霞,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月,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谢秀荣,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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