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秀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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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602号案件名称
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秀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秀娟;孙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602号原告: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宝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于秀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孙彬,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秀娟、孙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建兵书记员代 蕾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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